第28條議案交付審查時,應指定有關列席人員參加,並由本院相關單位及關係部會準備必要之參考資料。審查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說明完畢應即離席。審查會認為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或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