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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得宣告停止討論,即付表決。
出席人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主席徵得出席人員同意後,逕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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