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法規:考試院處務規程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7條 業務會報應出席之人員如下:一、秘書長。二、副秘書長。三、各處處長。四、各室、中心主任。五、其他經指定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