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第4條 法規:考試院組織法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4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一、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二、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三、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前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