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研究發展憲法所定職掌有關事項,依本院組織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設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2條本會掌理事項如下:一、關於考選制度研究發展事項。二、關於銓敘制度研究發展事項。三、關於保障、培訓制度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 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秘書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院就下…
- 第5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院長指派本院高級職員兼任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院員額內派兼之。…
- 第6條本會每年年度開始前,應擬定年度研究專題,提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核定後,進行研究。本會經院會、委員會議決議,或配合業務需求,…
- 第7條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 第8條本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第9條本會委員會議通過之研究結果,經提報院會決定後,送交有關機關參處或規劃實施,並於六個月內提報處理情形。
- 第10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研究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