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秘書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院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一、本院暨所屬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簡任職員。二、學者專家。前項第二款人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