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7條 法規: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17條 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