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43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四章 書記廳 第43條 本院設法警室,置法警長一人,法警二至八人,辦理值庭、警衛及其他有關司法警察事務。法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由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法警之管理準用法警管理辦法之規定,其他作業要點及執行職務注意事項由本院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