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法規: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第三章 審判長、法官 第24條 法官配受案件依法應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審判長襄助研閱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