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第9條 卸任機關首長及卸任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