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第8條 第五條規定之各項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各機關卸任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會陳機關首長。卸任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