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司法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一般行政目 第10條 各級卸任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新任人員發現錯誤或可疑之點提出質詢,卸任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二日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延不照辦,新任人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部分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