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第4條 法規:遴選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轉任法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審查小組之決議,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經審查小組資格審查不合格者,司法院應即提請本會審議,並於審議通過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本會作成資格審查不合格之決議前,應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