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8條 法規: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8條 對於候補、試署法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前項服務成績之考核項目包括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各考核項目之審查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