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7條 法規: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7條 試署法官於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由該法院斟酌其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