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4條 法規: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4條 書審會由司法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書審會每月開會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