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第5條 法規:法院庭長遴任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5條 一審法院庭長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擇優遴任:一、曾任一審法院院長、庭長,或二審法院院長、庭長、實任法官,或三審法院庭長、法官,或由法官轉任之司法行政人員、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二、現任一審法院實任法官。經遴任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庭長者,應具改任行政法院法官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