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6條 法規:法官遴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6條 本辦法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各階段通過或錄取之最後一名,成績有二人以上分數相同時,均予通過或錄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