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辦法 第2條 法規:法官遴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2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資格,依本辦法遴選為法官者,得轉任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最高法院及懲戒法院法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