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1條 本院應本自我管理及專業原則每兩年定期辦理各機關員額評鑑,並由本院代表、遴聘之相關機關推薦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為之。但必要時得以本院及所屬機關年度預算員額調整案代之。前項相關機關推薦代表及學者專家,以具備人力資源管理或受評鑑機關業務職掌相關之專長領域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