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第3條 法規: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遴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3條 本會之法官代表十二人,以實任法官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本會之法官代表:一、曾受懲戒處分。二、曾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處分。三、最近五年曾經本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作成職務監督處分。四、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曾列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曾未達良好。五、受停止職務處分期間。六、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期間。七、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