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0條 法規: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二章 司法人員之任用 › 第二節 其他司法人員 第20條 薦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薦任法院書記官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簡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曾任薦任法院書記官、書記官長、司法行政人員三年以上,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