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委任書記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普通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者。二、經委任職法院書記官升等考試及格者。三、曾任委任法院書記官,經銓敘合格者。四、曾任委任司法行政人員,經銓敘合格者。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