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9條 法規: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二章 司法人員之任用 › 第二節 其他司法人員 第19條 薦任書記官,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薦任職法院書記官升等考試及格者。二、曾任薦任法院書記官、書記官長,經銓敘合格者。三、曾任薦任司法行政人員,經銓敘合格者。四、曾任委任法院書記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五、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或其他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並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