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三、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四、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調查證據。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