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別有規定外,經廢棄原判決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將該案件發回職務法庭第一審。
前項發回判決,就職務法庭第一審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職務法庭第一審應以職務法庭第二審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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