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
但應受懲戒之行為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職務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前項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職務法庭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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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條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職務法庭得囑託其他法院調查;受託法院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
- 第24條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調閱卷宗,並得請其為必要之說明。
- 第25條職務法庭所為訊問、調查及言詞辯論,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經被付懲戒人請求公開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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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條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二、訊問被付懲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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