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第11條 法規: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1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職務法庭參審員:一、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二、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