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第4條 法規: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4條 晉敘審查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時主席應參與表決,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晉敘審查委員會之審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