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9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9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於借調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每年應定期檢討,有不適任情形或無繼續借調必要者,應即予歸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