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7條 法規: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7條 應予考績(成)之借調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考績(成)或晉敘,由本職機關(構)依相關規定辦理。辦理留職停薪之借調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差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