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4條 基金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各項辦法,應經本院核定後,始得施行;其餘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應陳報本院備查。基金會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涉及人事經費者,應經本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