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17條 法規: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7條 特約通譯備選人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建置法院得視情節輕重為警告或撤銷其合格證書。經選任之特約通譯有違反法院通譯倫理規範或其他不適任情事,法院得視情節輕重為口頭勸諭或解任,並得將具體事由報由建置法院依個案情節為前項之處置。特約通譯備選人經警告後一年內再犯,或經警告累計達三次者,建置法院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