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57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五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第57條 主管機關為監督基金會業務之正常運作,得命基金會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主管機關為前項監督時,得命基金會提出證明文件、簿冊及相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