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56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五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第56條 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主管機關。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