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55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五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第55條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前三項之規定,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