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54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五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第5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會之董事或監察人:一、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二、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勝任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