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52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五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第52條 監察人職權如下:一、基金會業務推展及執行業務人員之監督。二、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之稽核。三、財務狀況之檢查。四、決算之審議。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必要時得召開監察人會議行使之。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