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50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五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第50條 下列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得由扶助律師行之,不適用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前條之規定:一、第五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件,於偵查中初次詢(訊)問。二、言詞法律諮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