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33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三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第33條 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給付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給付,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者,分會得減免之;其減免認定之標準,由基金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