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法 第29條 法規:法律扶助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三章 扶助律師及其酬金 第2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依扶助律師之申請酌增酬金:一、律師因承接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款或其他案情繁雜之事件,致原審定之酬金過低。二、事件因扶助律師之協助,而達成和解。因可歸責於扶助律師之事由或情事變更,致未適當履行法律扶助事務,分會得視情節酌減、取消其酬金,或變更扶助律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