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5條 本會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得行使下列職權:一、要求受評鑑法官、請求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二、實施勘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三、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四、通知受評鑑法官或請求人到會陳述意見。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說明或陳述之內容,本會於必要時得製作書面紀錄記載要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