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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會之決議,除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主席不參與表決。
但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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