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會之決議,除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會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