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4條 法規: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4條 司法院彙整各級法院之開票結果後進行統計,以得票數較多者當選,並按其得票數高低依序候補,其候補人數以應選人數三倍為限;票數相同者,由司法院抽籤定之。法官代表當選名單確定後,司法院應即公布並發給當選證書。選票由各級法院保存至下次改選時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