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規: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相關法規 法官法母法 第32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職務案件,仍由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審理。其上訴、抗告者,亦同。前項案件及本法施行前行政法院所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職務案件之確定裁判,其再審由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審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