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法規:法官法施行細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相關法規 法官法母法 第25條 參審員於就職時應宣誓,其誓詞如下:「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公平、公正、誠實、客觀執行參審員職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參審員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