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80條 法規: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相關法規 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法官之給與 第80條 法官之撫卹,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其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