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51條 法規: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相關法規 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職務法庭 第51條 法官之懲戒,除第四十條之情形外,應由監察院彈劾後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司法院認法官有應受懲戒之情事時,除依法官評鑑之規定辦理外,得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司法院依前項規定逕行移送監察院審查前,應予被付懲戒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