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 第48-3條 法規: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相關法規 法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職務法庭 第48-3條 法官經任命為職務法庭成員者,有兼任義務。法官遴選委員會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遴定職務法庭成員時,應同時遴定遞補人選,於成員出缺時遞補之,任期至出缺者任滿時為止。職務法庭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由全體職務法庭成員決定之。職務法庭成員之遴選及遞補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