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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院本部
司法行政目
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8條
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8條
法規:
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8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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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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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司法院應召開團體績效評比會議,就各級法院團體績效進行討論後評定成績。前項成績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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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司法院以三年為一期,指定其中一年度辦理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前項所稱各級法院,指各法院及懲戒法院。
第3條
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項目如下:一、審判績效評比(一)折服率及上訴、抗告維持率。(二)非常上訴撤銷件數。(三)調解或和解之…
第4條
司法院應於評比年度前,將各項評比項目之具體內容及配分方式函知各級法院。評比時得參酌同法院就同一評比項目之前一年度績效及評…
第5條
各級法院應於司法院指定之期限內,按評比項目製作績效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提交司法院進行評比。
第6條
司法院相關廳處應就各級法院函報之績效報告或相關資料進行初評後,送交司法院人事處彙辦。
第7條
司法院應召開團體績效評比會議,就各級法院團體績效進行討論後評定成績。前項成績經司法院核定後,應予公開,並作為一、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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